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黑龙
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珍宝岛”或“发行人”)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新证券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保荐代表人 丁力、王晓宇
联系人 丁力、王晓宇
联系电话 010-8555639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67
注册资本 941,963,592元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红星街72号
法定代表人 闫久江
控股股东 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方同华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1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8号)核准,珍宝岛以非公开发行
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2,803,592股,发行价格为13.34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1,237,999,917.28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0,759,785.06元(不
含税)且不包括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7,240,132.2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2
日全部到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21]2087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相关工作。
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机构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各
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
非公开发行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修订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文件;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及
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持
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公
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方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况,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意见。
(6)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和掌握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及时出具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募集资金使用
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国新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国新证券履行保荐工作期间,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于本次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
构(包括审计机构和律师)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组织协调、并履行其相应职责、保持
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复核判断,向保荐机构、发
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对公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后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因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珍宝岛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证券委派丁力先生接替其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和义务。
派王晓宇先生接替其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和义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督导期结束,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
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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